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立法背景
由于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也會影響食品安全,因此,本條在原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關于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具體內容在各項中體現。
★條文解讀
第1項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有三類: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如使用甲醇兌制的假酒。1998年的山西朔州假酒案就是用甲醇加水勾兌散酒,導致27人死亡,222人中毒,其中多人失明。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如添加三聚氰胺的嬰兒奶粉、添加吊白塊的米粉等。三是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如地溝油等。
第2項除禁止生產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外,新法增加了禁止生產經營該類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本法第26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包括了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禁止生產經營。
來源:中國食品報